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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视角解读《劳动合同法》系列(1)《劳动合同法》之新视点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2007年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与劳动者和企业息息相关的法律从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开始公开布征求意见,历经4次审议后最终诞生,成为中国立法道路上除宪法外最受关注的法律,被冠以“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有媒体报道称,华为公司将补偿数十亿元,7000名左右老员工提出“自愿辞职”,接受公司重新挑选。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在中国的四个分部,全部下达了裁撤令。《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与职工重新签订用工合同或改签为劳务派遣用工成为许多企业的应对手段。究竟《劳动合同法》作出了哪些新规定?这些新的规定真的如企业所想完全倾向于劳动者吗?企业又应如何遵守这部法律并维持自身合法权益呢?从本期起,《大地说法》将分若干专题为企业解读《劳动合同法》。
  专题一《劳动合同法》之新视点
  《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是对《劳动法》有关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是劳动法部门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与《劳动法》一并成为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法律誓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寻找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点。《劳动合同法》试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给予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较之《劳动法》更完善的保护。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以下几点应为企业关注:
  1.签订合同前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如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对试用期加以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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