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媛
在改革开放30年中,最切实也是最富有成效的就是立法了。而2007年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则堪称为“法律年”,继《物权法》之后,国家又制订了《劳动合同法》,为此后出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奠定了法理基础,一系列的法律出台,规范了社会秩序,保证了改革的稳步进行。虽然《劳动合同法》的“破蕾”曾经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争议,其中的“劝辞”、“工龄清零”和“转劳务派遣”等使“铁饭碗论”和“灾难论”一时雀起,但凝聚民众共识的立法宗旨,还是吹响了劳资和谐的“集结号”。
法制是保障中国改革顺利进行的第一要素,也是改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作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环节,确定其合法性自然是大势所趋。只是社会将之当作为调控杠杆之时,有人在突如其来的“规矩”前有点不知所措,从当时的舆论看,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因为《劳动合同法》摒弃了某些人惯用的口头合同伎俩,明确了稳定劳资关系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遏制了廉价劳动力的倾销,重创了拖欠工资的痼疾。
正视我国在1994年确定的劳资关系,其实并不理想,随着经济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许多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有空白点,所以《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平衡劳资关系的重要法律。它肯定了劳资双方的联姻关系(即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对劳动者的最基本保护。此举杜绝了员工对老板的“无良”印象而随意撤岗,也杜绝了企业管理者对员工的“刁民”偏见而无端解聘。
有法律界人士说,正如结婚证是婚姻关系的凭证一样,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而笔者却认为,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是联姻的证据,更是劳资双方平等地位和依存关系的证据。客观地说,企业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众所周知,企业是依赖劳动者创造价值,劳动者则是依赖企业实现自我价值,如果双方无视社会的责任,肆意损害企业资产,无度侵害劳动者利益,必将招致负面影响,所以,受到法律制裁是自食其果。
站在现代化管理的角度看,《劳动合同法》无疑当头棒喝了“吸血”企业,增加了企业违法的成本,有利于涤除侵权隐患。因为法律融入了一系列对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的内容,诸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双倍工资;托欠工资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没有法定理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经济补偿等等。从这些相关规定不难看到,严格执行这项法律会从三方面增加用人成本:一是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二是裁员的经济补偿,三是增加的违法成本。这些对于某些“掩耳盗铃”的企业来说,劳动成本大幅度增加是事实,尤其是对靠逃避义务为生存手段的某些企业来说更有震慑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存在短期化、随意化的用工方式,视产量定工的现象极其严重,员工没有归属感,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从大的方面看,劳动力的频繁变动使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了国际贸易的摩擦点。因而将劳工标准纳入到各种双边和多边贸易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为“劳动合同”立法已是大势所趋。事实上,这同样也是对中国一些企业的警示,因为遵守法律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前提,只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有公平竞争的资格。
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肯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人认为,一个员工在这个企业达到了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说明企业对这名员工的认可和肯定,也证明员工对企业具有忠诚度,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利于维护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双方都有好处。这样的概括比较准确,不但象征着中国的法律正在逐步完善,也是经济改革的成就之一。
反过来想,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制,越来越多的企业苛刻的挤掉每个劳动者的青春黄金期,鉴于自然规律人的工作能力必然由强到弱,一旦年龄大了就被甩掉,造成的社会问题和严重后果可想而知。在经济与国际全方位接轨的状态下,此种行为是短视。进一步说,靠获取一时的利益不能换来长期的发展,没有稳固的劳动群体支撑,又何谈立足于国际市场?
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本质是纪念中国社会的进步。不论发展中出现过多少问题,都应该客观对待,当坚持的一定要坚持,当纠偏的必须纠偏,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制订《劳动合同法》为例,字面上与此前的《劳动法》仅有细微的差别,却改变了中国的经济体系,完善了劳动关系,这是值得铭记的法律创举。当和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旋律时,人们会想到,正是这一步步的改变,成为了中国走向强国的动力。
在改革开放30年中,最切实也是最富有成效的就是立法了。而2007年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则堪称为“法律年”,继《物权法》之后,国家又制订了《劳动合同法》,为此后出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奠定了法理基础,一系列的法律出台,规范了社会秩序,保证了改革的稳步进行。虽然《劳动合同法》的“破蕾”曾经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争议,其中的“劝辞”、“工龄清零”和“转劳务派遣”等使“铁饭碗论”和“灾难论”一时雀起,但凝聚民众共识的立法宗旨,还是吹响了劳资和谐的“集结号”。
法制是保障中国改革顺利进行的第一要素,也是改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作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环节,确定其合法性自然是大势所趋。只是社会将之当作为调控杠杆之时,有人在突如其来的“规矩”前有点不知所措,从当时的舆论看,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因为《劳动合同法》摒弃了某些人惯用的口头合同伎俩,明确了稳定劳资关系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遏制了廉价劳动力的倾销,重创了拖欠工资的痼疾。
正视我国在1994年确定的劳资关系,其实并不理想,随着经济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许多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有空白点,所以《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平衡劳资关系的重要法律。它肯定了劳资双方的联姻关系(即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对劳动者的最基本保护。此举杜绝了员工对老板的“无良”印象而随意撤岗,也杜绝了企业管理者对员工的“刁民”偏见而无端解聘。
有法律界人士说,正如结婚证是婚姻关系的凭证一样,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而笔者却认为,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是联姻的证据,更是劳资双方平等地位和依存关系的证据。客观地说,企业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众所周知,企业是依赖劳动者创造价值,劳动者则是依赖企业实现自我价值,如果双方无视社会的责任,肆意损害企业资产,无度侵害劳动者利益,必将招致负面影响,所以,受到法律制裁是自食其果。
站在现代化管理的角度看,《劳动合同法》无疑当头棒喝了“吸血”企业,增加了企业违法的成本,有利于涤除侵权隐患。因为法律融入了一系列对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的内容,诸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双倍工资;托欠工资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没有法定理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经济补偿等等。从这些相关规定不难看到,严格执行这项法律会从三方面增加用人成本:一是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二是裁员的经济补偿,三是增加的违法成本。这些对于某些“掩耳盗铃”的企业来说,劳动成本大幅度增加是事实,尤其是对靠逃避义务为生存手段的某些企业来说更有震慑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存在短期化、随意化的用工方式,视产量定工的现象极其严重,员工没有归属感,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从大的方面看,劳动力的频繁变动使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了国际贸易的摩擦点。因而将劳工标准纳入到各种双边和多边贸易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为“劳动合同”立法已是大势所趋。事实上,这同样也是对中国一些企业的警示,因为遵守法律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前提,只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有公平竞争的资格。
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肯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人认为,一个员工在这个企业达到了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说明企业对这名员工的认可和肯定,也证明员工对企业具有忠诚度,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利于维护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双方都有好处。这样的概括比较准确,不但象征着中国的法律正在逐步完善,也是经济改革的成就之一。
反过来想,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制,越来越多的企业苛刻的挤掉每个劳动者的青春黄金期,鉴于自然规律人的工作能力必然由强到弱,一旦年龄大了就被甩掉,造成的社会问题和严重后果可想而知。在经济与国际全方位接轨的状态下,此种行为是短视。进一步说,靠获取一时的利益不能换来长期的发展,没有稳固的劳动群体支撑,又何谈立足于国际市场?
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本质是纪念中国社会的进步。不论发展中出现过多少问题,都应该客观对待,当坚持的一定要坚持,当纠偏的必须纠偏,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制订《劳动合同法》为例,字面上与此前的《劳动法》仅有细微的差别,却改变了中国的经济体系,完善了劳动关系,这是值得铭记的法律创举。当和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旋律时,人们会想到,正是这一步步的改变,成为了中国走向强国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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