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我是一名企业主。企业里有很大部分员工因跳槽频繁,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工厂把应支付的社保费用在工资中支付给其本人,由其本人到社保交纳,其原因是:本省员工自己交纳社保费用就不会因跳槽而影响社保接续,而外省职工则认为在外省打工不是长期行为,做一天算一天,交纳社保对他意义不大,不如自己多拿一点算一点。为此,企业在招工难的情况下,采用要求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写出书面保证的方法使用这部分员工。请问这种做法可不可取?
答:这种方法不可取,因为一旦员工反悔提起仲裁,企业将面临被动局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设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就意味着该员工在该企业已具有长期固定工身份,可以享受企业长期工的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员工一旦反悔,企业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至于劳动者的书面保证,涉嫌违背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内容,有可能成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条款而使得企业被判违规。
答:这种方法不可取,因为一旦员工反悔提起仲裁,企业将面临被动局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设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就意味着该员工在该企业已具有长期固定工身份,可以享受企业长期工的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员工一旦反悔,企业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至于劳动者的书面保证,涉嫌违背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内容,有可能成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条款而使得企业被判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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