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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

  2007/7/19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创业是发展之源,富民之本,和谐之基。鼓励创业,促进充分就业,激发创业活力,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全民致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为鼓励创业,现做如下决定。

  一、激活创业主体

  (一)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省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凡符合有关条件的,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可享受我省各项优惠政策。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对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发放的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在用地、信贷等方面要给予支持。

  (六)鼓励农民致富创业。对除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的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税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七)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职经营活动。

  (八)鼓励公职人员辞职创业。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辞职创办中小企业的,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九)鼓励企业做强做大。落实各项鼓励政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支持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扶持培育一批“小巨人”企业,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发挥其在创业中引领带动作用。

  二、降低创业门槛

  (十)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

  (十一)放宽经营范围。对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可根据创业者申请,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的,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教育规范,凡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的,可从轻处罚。

  (十二)放宽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

  (十三)放宽对名称登记的限制。私营有限公司冠用“河北”名称,注册资本由300万元降低为100万元,其中科技型、服务型、出口创汇型以及从事农业产业开发项目的公司,由3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

  (十四)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收费标准,减轻创业者创办企业负担。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

  三、加大创业扶持

  (十六)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各级政府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对与创业有关的项目和活动予以支持。省、市、县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创业辅导基地和各类创业辅导机构建设,对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的公益性创业辅导服务给予适当补偿。

  (十七)推进青年‘成功创业计划’行动。凡我省45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和45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可申请“河北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纳入省、市、县政府信用平台、贷款本息偿还有保障的贷款项目,可执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的优惠利率。

  (十八)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从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创业项目通过设区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论证的,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并享受贴息优惠政策。

  (十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推进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企对接平台。商业银行要降低对创业主体的贷款门槛,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

  (二十)加强融资担保扶持。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到2010年,全省担保资本金力争达到100亿元,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争取达到500亿元。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各级政府要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

  四、完善创业服务

  (二十一)加强创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要与项目推荐、技术支持、人才服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开业指导等相结合,拓展创业培训的服务内容和实际效果。十一五期间,通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农民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及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的创业培训,全省力争完成培训创业者100万人。

  (二十二)建设一批创业辅导基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政府引导扶持、鼓励多方投资,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到2010年末,各设区市、县(市、区)都要建立创业辅导基地,全省要达到200个。对投资1亿元以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省级示范基地,享受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政府主办和享受政府资金扶持的创业辅导基地,对特别困难的创业者可免租金1-2年。

  (二十三)建立完善创业辅导队伍。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建创业辅导师和创业辅导员两支队伍,根据创业者不同需要,提供咨询、技术、管理、政务代理等项服务,解决企业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提高创业成功率。鼓励创业辅导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辅导服务,全省每年组织2次以上公益性创业辅导活动。

  (二十四)建立创业辅导机构。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建立专门的公益性的创业辅导机构,协调联合社会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对创业者的辅导服务。到2007年底,完成现有创业辅导基地建立创业辅导机构任务。

  (二十五)强化技术和人才智力服务。大力培育技术市场,加快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内有关科研院所要积极研发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适合创业者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向创业者推介,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创业服务。各大专院校要创造条件,根据创业者需要,增设有关课程,培养创业者。

  (二十六)搞好增信服务。组织开展创业诚信教育,引导创业者诚信守法,提高创业主体的诚信水平和综合素质。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信用记录共享,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每年要开展一次对创业主体的信用评价活动,诚信经理和信用优良企业分别达到新创建企业的60%。

  (二十七)做好信息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并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信息专栏,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有关资讯服务。

  五、优化创业环境

  (二十八)优化政务环境。大力推进“阳光政务”工程,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各个环节、岗位的具体工作制度,并实行公开透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式审批方式,方便创业者。

  (二十九)优化执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律不得下达定额罚款指标,严禁以罚代管、以收代管。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为创业者提供良好法制环境。

  (三十)优化市场环境。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十一)优化舆论环境。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优化创业环境、开展创业的好经验、好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省主管部门和各地也要积极培育树立创业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创业活动的开展。

  六、强化组织领导

  (三十二)加强领导。省成立鼓励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创业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省政府分管中小企业工作的副省长为组长,成员单位为省中小企业局、发改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科技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信息产业厅、建设厅、教育厅、人事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金融办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鼓励创业工作。

  (三十三)扎实推进。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结合实际,本着科学发展、合力推动、多业并举、利于就业的原则,制定鼓励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提出要求,精心组织,逐年深入。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鼓励创业决定,制定鼓励创业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省鼓励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检查,加强指导,通报情况,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十四)严格考评。各级政府要依据鼓励创业工作规划,建立目标体系,将创业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省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创业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和工作考评机制,加强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开展创业工作先进县(市、区),扎实推动创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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