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总工会代理的一起维权案终获法院支持
国际香料香精(杭州)有限公司的胡赛娟等5名职工开心地笑了。在浙江省总工会代理他们出庭两年多后,胡赛娟等5名职工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由于企业不同意与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胡赛娟等5名职工在过去的4年里多次与企业对簿公堂,但先后遭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败诉。2002年12月,浙江省总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法律意见书,请求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代理职工出庭。(本报曾于2002年3月29日、2003年3月22日两次报道)日前,浙江省高法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国际香料香精(杭州)有限公司与胡赛娟等5名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1年5月29日,香料香精公司向胡赛娟等职工发出了《关于劳动合同续订有关事项的通知》,表示公司愿意与胡赛娟等职工“原则上续订4年”劳动合同,要求职工在2001年6月12日前答复公司。2001年6月12日,胡赛娟等职工向公司表达了同意续订合同并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见。公司不同意,并告知,双方劳动关系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胡赛娟等职工认为,依据《劳动法》规定,职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二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三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据此,他们符合《劳动法》规定,公司应当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胡赛娟等职工向建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失利;再向建德市法院、杭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败诉;申请杭州市中院再审,被驳回。
胡赛娟等职工执著的维权行为引起了浙江省总工会领导的重视。浙江省总经反复研究认为,香料香精公司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实清楚,胡赛娟等职工维权理由充足。2002年12月29日,省总工会向省高院递交了《关于支持胡赛娟等职工再审申请的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了再审的理由和必要性。
2004年12月23日,浙江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再审此案。经过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而非一般的法律。《劳动法》第二十条内容是针对在用人单位工作服务年限较长的劳动者而采取的一项特殊保护性措施,对劳动者是授权性规范,对用工单位是义务性规范。《劳动法》将具备一定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的选择权给予了特殊的劳动者,充分体现《劳动法》保护弱者,向劳动者倾斜立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浙江省高院最后作出判决,支持胡赛娟等职工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参与此案的浙江省总法律工作部副部长凌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一判例,一方面说明《劳动法》充分体现了保护弱者、向劳动者倾斜立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为劳动者在类似情况下依法维权提供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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