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吕是义乌人,今年七月份就要大学毕业。从去年10月开始,他就奔波于杭州、宁波、义乌等地,参加了不下20场招聘会,可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这样找工作也不是办法,所以我想免费为别人打工,自己也可以获得经验。”小吕打出“零薪”的口号,决定“零工资”就业。在人才市场上转了一圈,我们发现,像小吕这样求职心切而考虑接受短期“零工资”就业方式的大学生正在增加,他们大多想通过这种方式来换取宝贵的工作经验和就业机会。(2月13日《浙江日报》) 大学生就业压力巨大,且又遭逢全球经济寒冬,因此,不少大学生为解决个人生计难题,缓解家庭经济压力,被迫重新祭起并不鲜见的“零工资”就业大旗,这不奇怪,一些家庭条件较宽裕的家长支持孩子的选择似也属无奈,但我以为,即便如此,“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为零,政府劳动执法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他们兜底。 具体说来就是,既然按照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的相关解释,大学生毕业后进入用人单位就是劳动者,即使是“零工资”就业也一样,劳动关系双方必须签订合同,且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零工资”就业一旦成为事实,肯定违反《劳动合同法》。那么,为了保障“零工资”就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被架空,各地劳动执法部门是否可考虑出台这样一些应对举措呢?比如,要么就不鼓励、不赞成大学生“零工资”就业,要么在大学生与用工企业达成用工意向或签订协议之后,让大学生们将协议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者以此为依据,对没有按照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实行经济处罚,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再者,如果当地政府鉴于当前形势,考虑到企业的困境不忍心拿企业是问,或想处罚又抹不下面子,即由政府为这些“零工资”就业者登记造册,为他们发放最低工资或者不低于这个标准的失业保障救助。 我想,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形,地方政府对大学生“零工资”就业都不能不管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