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的劳资双方是互相依存的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判断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对中小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法》,会造成首先是中小企业和劳动者“双输”,进而是国家与社会“多输”的结果。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误区
《劳动合同法》主要的问题,是它取代了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自由谈判,自由形成合同的机制,要通过政府干预,对所有的企业、所有的用工来个“一刀切”。
我们绝对不是笼统反对劳动立法,只是强调,劳动立法要抓住要点,真正解决好法律应该管的问题,集中力量,把它管好。劳动立法不能在不该管和管不了的问题上,管得太宽和太细,这样做反而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劳动合同法〉事关中小企业存活》,王一江,4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新《劳动合同法》中,比如要求劳资双方一定要签合同,没有签合同的视为签合同,我觉得这个很好。还有拖欠工资要受什么惩罚,仲裁程序是什么样的,这些内容是好的。
但它规定了工作时间、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些就有点做过头了,搞得企业都不能解雇员工了,不能自由用工,就进入到德国模式、印度模式了,问题就会多起来。
(《劳动立法应划清政企责任》,王一江,1月13日《经济观察报》)
如果认为多立法、立严法,就能提升劳动者的利益,这是一个莫大的误解和误导。
如果把《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利益划等号,把对此法的实际效果进行讨论与反对保护劳动者利益划等号,这是两个概念上的混乱,这两个等号都是不成立的。
我们吁请对中小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是因为我们相信对中小企业实行此法不会提升最底层劳动者的利益,反而会损害劳动者利益。
劳动法专家们过分夸大法律的作用,忽视了经济规律,忽视了劳动力市场自身运行的规律,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产生的法律,很容易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我们提倡“体面的工作”,大家都希望所有劳动者都有体面的工作,但体面工作的前提是有工作,每年数百万劳动者连工作都找不到,还有什么体面的工作可谈?我们要考虑这个客观实际问题,实实在在地解决劳动者的就业问题,才是为劳动者创造福利。
(《〈劳动合同法〉事关中小企业存活》,王一江,4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相比,中国在幅员、人口、文化、地区、行业、企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方面,差异性都更加巨大。各类劳动者的情况、各类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这些因素,加上制度转型导致的复杂性,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充分的认识,避免处理问题时“一刀切”的做法。
“一刀切”的《劳动合同法》,对很多中小企业和很多劳动者,一定会带来很多问题。这样做,对情况尤其复杂和多元化、多样化的中小企业来说,危害尤其大,劳动者也不一定欢迎。比如,你要给他买保险,有些人欢迎,有些人拒绝,有些人买了还要排队退保;你提倡稳定的就业关系,有些人欢迎,有些人说无所谓,我过完春节就没打算再来打工,或者明天就想换地方,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劳动合同法〉事关中小企业存活》,王一江,4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真正的问题出在哪里?
普遍贫穷,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是劳动者的最大敌人,由此造成的诸多问题,要通过劳动法来解决,其作用是有限的。
在劳动力供给非常充裕、严重过剩的国家,劳动者就是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有没有《劳动合同法》,或再立100个这样的法,也无法根本改变劳动力严重过剩造成的诸多问题。
我个人对劳动合同的态度是,它的内容和形式,比如合同的长度,政府不应该过多干预,但劳资双方通过自由谈判达成的合同,政府应该竭尽全力,努力维护和帮助双方落实执行。即使在落实执行上有困难,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政府,也应该态度明确,不遗余力予以执行。违反了双方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欠薪,承诺不兑现,就是违反了基本的商业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误区
《劳动合同法》主要的问题,是它取代了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自由谈判,自由形成合同的机制,要通过政府干预,对所有的企业、所有的用工来个“一刀切”。
我们绝对不是笼统反对劳动立法,只是强调,劳动立法要抓住要点,真正解决好法律应该管的问题,集中力量,把它管好。劳动立法不能在不该管和管不了的问题上,管得太宽和太细,这样做反而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劳动合同法〉事关中小企业存活》,王一江,4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新《劳动合同法》中,比如要求劳资双方一定要签合同,没有签合同的视为签合同,我觉得这个很好。还有拖欠工资要受什么惩罚,仲裁程序是什么样的,这些内容是好的。
但它规定了工作时间、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些就有点做过头了,搞得企业都不能解雇员工了,不能自由用工,就进入到德国模式、印度模式了,问题就会多起来。
(《劳动立法应划清政企责任》,王一江,1月13日《经济观察报》)
如果认为多立法、立严法,就能提升劳动者的利益,这是一个莫大的误解和误导。
如果把《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利益划等号,把对此法的实际效果进行讨论与反对保护劳动者利益划等号,这是两个概念上的混乱,这两个等号都是不成立的。
我们吁请对中小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是因为我们相信对中小企业实行此法不会提升最底层劳动者的利益,反而会损害劳动者利益。
劳动法专家们过分夸大法律的作用,忽视了经济规律,忽视了劳动力市场自身运行的规律,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产生的法律,很容易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我们提倡“体面的工作”,大家都希望所有劳动者都有体面的工作,但体面工作的前提是有工作,每年数百万劳动者连工作都找不到,还有什么体面的工作可谈?我们要考虑这个客观实际问题,实实在在地解决劳动者的就业问题,才是为劳动者创造福利。
(《〈劳动合同法〉事关中小企业存活》,王一江,4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相比,中国在幅员、人口、文化、地区、行业、企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方面,差异性都更加巨大。各类劳动者的情况、各类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这些因素,加上制度转型导致的复杂性,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充分的认识,避免处理问题时“一刀切”的做法。
“一刀切”的《劳动合同法》,对很多中小企业和很多劳动者,一定会带来很多问题。这样做,对情况尤其复杂和多元化、多样化的中小企业来说,危害尤其大,劳动者也不一定欢迎。比如,你要给他买保险,有些人欢迎,有些人拒绝,有些人买了还要排队退保;你提倡稳定的就业关系,有些人欢迎,有些人说无所谓,我过完春节就没打算再来打工,或者明天就想换地方,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劳动合同法〉事关中小企业存活》,王一江,4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真正的问题出在哪里?
普遍贫穷,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是劳动者的最大敌人,由此造成的诸多问题,要通过劳动法来解决,其作用是有限的。
在劳动力供给非常充裕、严重过剩的国家,劳动者就是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有没有《劳动合同法》,或再立100个这样的法,也无法根本改变劳动力严重过剩造成的诸多问题。
我个人对劳动合同的态度是,它的内容和形式,比如合同的长度,政府不应该过多干预,但劳资双方通过自由谈判达成的合同,政府应该竭尽全力,努力维护和帮助双方落实执行。即使在落实执行上有困难,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政府,也应该态度明确,不遗余力予以执行。违反了双方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欠薪,承诺不兑现,就是违反了基本的商业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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